本報訊(記者 趙雪峰)日前,潢川縣公安局根據潢川縣環保局移送的該縣弋陽辦事處劉靛行村一塑料加工廠違法排污案件,決定對通過暗管、滲坑、滲溝等方式違法排污的經營者劉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這是自新環保法施行以來,潢川縣首例因環境違法排污對經營者實施的行政拘留。
今年6月以來,潢川縣環保局12369環保舉報熱線持續接到群眾投訴,在潢川縣弋陽路有一塑料加工廠,生產過程中污染空氣周邊氣味難聞,污水直接排放到溝塘。經潢川縣環保局監察執法人員調查發現,該廠利用廢舊塑料編織袋生產加工成塑料顆粒,無任何污染防治設施,屬于國家明令取締關閉的新八小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并利用廠房后的自然溝塘直接排放,直接將廢舊塑料編織袋絲熔化成塑料顆粒,造成周邊水、大氣環境污染,影響了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潢川縣環保局依法按程序對該案進行查處,10月24日將該案移送潢川縣公安局。目前,塑料廠已被取締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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