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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新聞

    珠海建立化工園區企業準入機制

    August.7
    珠海特區報
      實施八年之久的《珠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大限已到,新條例的制定出臺迫在眉睫。近日召開的市八屆人大三十七次會議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珠海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草案)》。與現行條例相比,《草案》新增了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等規定,突出了安全監督重點,提出要建立化工園區企業準入和退出機制。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我市現行條例主要是對安全生產職責和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行規范,內容不夠全面,尤其是缺乏對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以及與我市實際情況相結合的規定。”市法制局局長王智斌作《草案》起草說明時表示。
      《草案》共7章57條,細化了對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安全隱患,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草案》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不得從事的三類禁止行為,即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人員組織生產;隱瞞或者不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為發揮保險機制作用,分散生產經營單位經營風險,《草案》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規定市、區政府可以給予保險費補貼。
      建立化工園區企業準入和退出機制
      高欄港經濟區作為我省重點化工專區,石化項目不斷引進,安全風險也隨之增加,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對此,《草案》設專章規定了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新建化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進入化工園區,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和城區內人員密集區域的化工生產、儲存單位應逐步進入化工園區。
      《草案》規定,市、區政府應根據轄區內化工園區安全生產規劃設定化工園區企業準入門檻和安全條件,建立園區內的企業準入和退出機制。企業入園審批應綜合考慮主導風向、地勢高低落差、企業裝置之間的相互影響、產品類別、生產工藝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區。
      《草案》還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必須在依法規劃的專門區域內建設。化工園區應至少每五年開展一次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科技評估園區安全風險,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
      此外,《草案》完善了應急救援體系,針對較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明確了市區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調查權限。(記者李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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