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央視大火案”第二批被追責人員中,涉及提供不合格擠塑保溫板的廊坊市華能建材有限公司,因制售偽劣產品罪,日前被北京二中院判罰20萬元。總經理李賀中、銷售經理劉三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罰金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12月,華能建材公司與中山盛興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約定由華能公司向中山公司承包的央視新址工程,供應阻燃等級為B2級的擠塑板。2006年12月7日至2007年6月15日,李賀中、劉三軍在明知公司生產原料、工藝及檢測手段不合格的情況下,仍組織人員生產,并從其他廠家購買未經檢測的擠塑板,以本公司名義銷售給中山公司,共計銷售不合格擠塑板4000余平方米,銷售所得15萬余元。
2009年2月9日,央視新址發生火災,現場提取的擠塑板經檢驗,阻燃性能均未達到B2級。同年6月,李賀中、劉三軍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華能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的擠塑板,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李賀中、劉三軍作為直接負責人和責任人,兩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故作出上述判決。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