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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新聞

    關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

    June.28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 部分鋼材;
      2. 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 銀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產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膠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附件: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               
      財政部&nbsp;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載:
      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xls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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