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陳敬儒 實習生 魏茗) 針對《海南經濟特區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中的一些規定已超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規定的范圍,并且設定的標準也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日前,省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在媒體通氣會上解釋說,這是在不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情況下,對國家相關具體法律規定進行變通。這是我省出于經濟特區的實際需要,也是我省立法的一個特點,其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促進我省生態省的建設,更好地保護好生態環境。
按照《海南經濟特區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我省將全面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的厚度在0.030毫米以下(含0.030毫米)的塑料購物袋,這一標準高于國家規定的0.025毫米的標準。
立法部門稱,我省立法先行禁止厚度在0.030毫米以下的塑料購物袋,這樣不僅是生態省建設需要,也有利于重復使用和回收,且便于執法人員辨別和人民群眾識別。
此外,我省的“禁塑”規定不但對塑料購物袋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碗、盤、碟、杯等餐具也列入禁止的范圍,并將農業生產用的一次性塑料地膜、大棚塑料膜等農用塑料薄膜制品列入回收的范圍。而賓館、旅游景點、娛樂、車站碼頭、醫院等公共場所,也被列入“限塑”的場所。這些都是出于保護生態省建設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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