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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關于與食品接觸材料的規定

    July.2
    中國國門時報
      歐盟有關食品接觸材料的現行法規是(EC)No.1935/2004,其是歐盟最新的關于與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規。與以往不同的是過去的框架規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員國進行轉換,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規形式頒布的。
      該法規對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提出了通用要求: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應按良好生產規范組織生產,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其構成成分轉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類健康,食品成分發生無法接受的變化,感官特性發生劣變,且材料和制品的標簽、廣告以及說明不應誤導消費者。
      對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制品制定了特殊要求:
      1.活性材料和制品可以導致食品感官特性和組成發生變化,但條件是其變化應符合適用于食品的共同體規定,如果沒有相應共同體規定時,其變化應符合各成員國有關食品的規定。
      2.有關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制品的特定措施的補充規則尚未通過時,有意識地攙入到活性材料和制品中并被釋放到食品或食品周圍環境中的物質,其許可和使用應符合適用于食品的共同體規定,以及該法規及其實施措施的規定。
      3.活性材料和制品不應導致食品組成或感官特性的變化,例如掩飾食品的酸敗,這可能誤導消費者。
      4.智能材料和制品不應給出有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有關食品狀態的信息。
      5.已經與食品接觸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其制品應充分標識,以便消費者能辨別其為不可食用部分。
      6.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其制品應充分標識,說明此材料和制品是活性的和(或)智能的。
      該法規在附錄I中列出了17種適用的各類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其制品、黏合劑、陶器、軟木、橡膠、玻璃、離子交換樹脂、金屬和合金、紙和紙板、塑料、打印墨水、再生纖維素、硅樹脂、紡織品、清漆、蠟、木頭。對這些材料和制品(包括它們的復合物)以及在它們生產中使用的回收材料和制品,法規要求制定特定措施。
      特定措施的內容通常包括:在材料和制品的制造中允許使用的物質清單;這些物質的純度標準;這些物質特定使用條件以及在哪些材料和制品中使用;被授權允許攙入到活性或智能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物質清單,或者活性或智能材料和制品清單,必要時也包括這些物質和(或)材料和制品合并時的特定使用條件;某些或某類成分向食品內或表面的遷移的特定限量規定,適當考慮這些成分其他的暴露途徑;成分向食品內或表面遷移的總體限量規定;旨在保護人體健康,避免由口部接觸的材料和制品所引發的任何危害的條款;其他確保符合通用要求以及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其制品的特殊要求的規定;檢查符合性的基本規則以及有關抽樣和分析方法的規定;確保材料和制品可溯性的特殊規定;有關活性和智能的材料和制品標簽的附加規定。必要時,制定特定的適用于某些類型的材料和制品及其生產中使用的工藝授權的程序規則。
      關于歐盟允許使用物質的授權及清單,法規規定:希望增加到許用目錄中的新物質要按規定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經歐盟食品安全局評估后,由歐盟委員會授權批準。對于各成員國采取國內措施的授權問題,該法規第6條規定,當各類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還沒有制定時,允許維持和采用各成員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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