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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新聞

    中國輕工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共建管理辦法(修訂版)

    July.16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輕工業網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共建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一項國家級行業自律活動。為進一步深化和提升服務水平,發揮輕工行業協(學)會、中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鼓勵和規范輕工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發展,提升集聚質量和水平,維護共建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營造平等競爭的良好環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特制定《中國輕工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共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共建標準
      (一)標準的制定: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授權有關行業協(學)會、中心依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各行業的相關標準,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輕工行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核委員會”)審定,并經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批準備案后執行。
      (二)標準基本內容:
      1、具有行業優勢,在國內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或具有明顯特色區域優勢。
      (1)已形成穩定的專業化生產及銷售中心,以某一行業領域或產品為龍頭,形成相關配套行業互相協調發展,并具有三年以上行業發展基礎。
      (2)市場成熟度較高,輻射面較廣,主導產品具有較高市場占有率和影響力。
      2、在區域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影響,處于區域經濟重要地位。
      3、具有知名的品牌群體和突出的龍頭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先進水平。
      4、注重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
      5、注重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6、創新精神突出,對行業發展具有積極的拉動作用。有長遠發展規劃及切實可行的、可持續發展的實施方案。
      7、區域內企業無重大違法經營行為,講誠信,不生產、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注重保護知識產權。
      8、企業具備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保護措施,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以上八項基本內容各行業協(學)會、中心依據行業實際情況和授名分類,制定詳細的定量標準、評價指標體系(內容要求見附件三)。
      二、共建內容
      (一)共同培育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及相關行業協(學)會、中心根據全國行業發展的總體情況、布局和產業政策,會同縣級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對符合標準的輕工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進行輔導和培育;地方政府須在輕工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的土地、規劃、環保等方面符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要求。
      輔導和培育期一般為1-3年,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及相關行業協(學)會、中心對于地方政府在規劃、公共服務等方面未能達標的輕工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應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二)授名共建
      對于基本符合共建標準的輕工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經批準后,予以授名,有效期四年并在相應的牌匾上注明。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及相關行業協(學)會、中心在各自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發揮行業組織的資源優勢,參與其發展和提升的共建工作,鼓勵相關地方行業組織參與共建工作。
      1、輕工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稱號的授名分為都、基地(城、園、區等)、鄉(鎮、街等)三級分類,按行業進行專業分目。
      都:是指在該區域產業優勢、區域特色突出,行業或產品綜合,主導產品產量、銷售量居全國同行業前3名;或該地區主導產品出口居全國同行業前5名,或以具有歷史形成的、傳統特色的特別著名品牌產品為核心,對國內外市場具有重要影響作用,對輕工行業發展貢獻特別突出的地區。
      基地(城、園、區等):&nbsp;是指在該區域具有產業優勢、
      區域特色明顯行業或產品較為綜合,主導產品產量、銷售量一般居全國同行業前8名;或主導產品出口居全國同行業前8名;或作為專業原材料居行業前列的供給地,對輕工有關行業發展貢獻突出的地區。
      鄉(鎮、街等):是指該區域具有產業優勢,區域特色明
      顯,行業或產品較為單一,產品具有較高市場占有率和影響力;或主導產品具有歷史發源地、地理標志等傳統特色,對地區輕工行業和區域經濟發展貢獻比較大的市(縣)、鄉(鎮、街等)。
      2、特色區域稱號冠名前加“中國”字頭。授名基本內容為“中國×××(之)都(基地、城、園、區、鄉、鎮、街等)•地區名稱”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稱號。
      3、同一區域同一行業原則上不可重復申請授名。
      4、行業如有交叉,按協商合作原則審查辦理。
      三、授名程序
      (一)申請
      以所在縣(市)級及以上政府名義正式向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及相關行業協(學)會、中心等提出共建授名申請;
      以所在縣(市)級及以上政府名義向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和省級地方輕工行業組織提出共建授名申請;
      以所在縣(市)級及以上政府名義向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相關行業協(學)會、中心等以及省級地方輕工行業組織提出共建授名申請;
      以所在縣(市)級及以上政府名義向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共建授名申請;
      根據實際情況,以上四種形式均可提出共建授名申請,申請文件及報告文本(含電子版,內容要求見附件一),并通過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輕工業技術服務與管理系統”申報,說明申請理由,并提出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的目標,附縣(市)級及以上政府批準的發展規劃及相關文件。相關行業協(學)會、中心提出審查意見文件,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主管部門按程序受理申請,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主管領導聽取共建授名申請匯報。
      (二)考評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五日內,報經分管的會領導批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及相關行業(學)會、中心等組織專家組實地考評,專家組由有關行業具有行業影響力的5名及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不少于3名。專家組經過實地考評后,提出考評報告和推薦意見(含電子版,內容要求見附件二)。
      (三)審核
      根據專家考評情況,行業協(學)會、中心等向中國輕工業聯合會行文提出正式意見。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主管部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考評等有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確認材料齊全、完整,符合共建條件后,提請審核委員會審核,審核委原則上每兩月審核一次。
      (四)批準
      經審核委員會審核批準后,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和相關行業協(學)會、中心等聯合正式發文,授予相應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稱號。
      四、授名管理
      (一)獲得稱號的輕工行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每年4月底前向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和相關行業協(學)會、中心等報送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的年度發展報告(含電子版,內容要求見附件四),分析運行狀況、提出進一步提高的措施和相關政策建議,并附基本情況表(含電子版,內容要求見附件五),此項工作列入復評要求。地方政府、企業可以通過“中國輕工業產業集群公共服務平臺”網站注冊,對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及企業進行集群管理與宣傳、產品展示、招商等,每年服務費5-8萬元。
      (二)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會同相關行業協(學)會、中心等負責對獲得稱號的行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進行指導、監督、服務,以及區域品牌在行業的弘揚與提升,以保證特色區域稱號的嚴肅性、可持續性及規范運作。
      (三)獲得稱號的輕工行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每四年
      復評一次。復評工作按照共建授名程序進行,未經審核委員會批準不得簡化程序。到期復評的,提前3個月提出復評申請。復評不合格者取消稱號。
      (四)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在每兩年年初對截止上一年12月31日前授予和到期通過復評的輕工行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進行認定;到期未復評超過兩年的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不予認定,并以發文公告形式取消稱號。認定的名單和公告取消的名單在“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官方網站(http://cnlic.clii.com.cn)、“中國輕工業產業集群公共服務平臺”網站(http://www.qgcyjq.org)上予以公布。
      (五)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稱號變更或提升須履行授名的相關報批程序重新審查。
      (六)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會同相關行業協(學)會、中心等對輕工行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進行輔導、培育等深化服務,服務內容及所需費用由相關方另行約定。輕工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授名不收取費用以確保公正性。
      五、附則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輕工業所屬行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共建授名活動。解釋權歸中國輕工業聯合會,與之配套的行業標準、評價指標體系解釋權歸相關行業協(學)會、中心等。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發布的《中國輕工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共建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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