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6月20日,山西省安監局下發“十禁止”規定。
“十禁止”具體為:嚴禁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經營危化品;嚴禁向未依法取得危化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危化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嚴禁超出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嚴禁向未依法取得危化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危化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以及其他未提供本單位合法用途說明的單位,銷售易制爆危化品;嚴禁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嚴禁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從事危化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采購危化品;嚴禁危化品經營企業經營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化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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