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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器薄膜

    吉林產銷不可降解塑料袋 最高罰3萬

    December.29
    城市晚報
      城市晚報訊2014年2月13日,省政府頒布《吉林省禁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規定》(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44號令),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這是我省率先在全國采取高于國家標準的“限塑”,實施“禁塑”政策。
      本次“禁塑令”是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薄膜袋制品和餐具兩大類產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薄膜袋制品,包括購物袋、連卷袋和平口袋,不包括商品出廠的原始包裝袋和用于盛裝散裝生鮮食品、熟食等預包裝袋。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包括餐盒、碗、杯、蓋、盤、碟、刀、叉、勺、吸管。這兩大類產品,目前原料主要來源于石油基化工原料,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大,長期使用不利于人體健康。而施行“禁塑令”后,替代產品來源于生物基的原料可再生、生產環節不產生有害物質,使用安全,廢棄后可自然降解,不會給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同時,《規定》中對生產、銷售和在服務活動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的,都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生產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銷售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給予警告,并處2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在商品銷售、商業服務活動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給予警告,處1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據悉,為確保“禁塑令”的有效施行,我省多部門明確表態,將強力推進,確保政策實施不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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