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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新聞

    10月1日起居民區今后禁止加工利用廢塑料

    October.8
    揚州時報
      記者了解到,環境保護部、發改委、商務部日前聯合制定《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據了解,《規定》明確指出,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禁止露天焚燒廢塑料及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垃圾濾網、禁止進口未經清洗的使用過的廢塑料……市環保部門固廢中心主任惲立群表示,我市現在存在很多不規范的廢塑料回收廠,其中產生廢物最嚴重的可污染一條河。通訊員&nbsp;黨生 記者&nbsp;陳晨
      新規解讀
      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

      日前,記者找到了市環保局固廢中心主任惲立群,針對《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進行了全面解讀。
      惲立群表示,《規定》明確指出,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廢塑料加工利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規定及《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防止二次污染。
      惲立群告訴記者,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食品用塑料袋。禁止持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塑料類危險廢物的回收利用活動,包括被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如輸液器、血袋)等。
      另外,無符合環保要求污水治理設施的,禁止從事廢編織袋造粒、缸腳料淘洗、廢塑料退鍍(涂)、鹽鹵分揀等加工活動。
      未經環保核查企業
      不準進口廢塑料

      惲立群表示,《規定》要求,進口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應當符合《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及環境保護部關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和廢塑料環境保護管理相關規定。
      “《規定》提醒省級環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名單。”惲立群表示,相關職能部門對核查發現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未經環保部門核查合格的企業,不予批準進口廢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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